無論是民主自由的國家或是專制獨裁的國家,法律都是重要的管治工具,這是因為法律擁有的一些特性,令當權者若是使用來施行管治,不論要達到的管治目標是甚麼,都能提升達成的機會。
一、目標導向:制訂法律都是為了達到特定的目的,並設定詳細的實行程序及方法,指定負責的部門及官員,及訂明他們的權力。因此,使用法律讓管治者可事先詳細規劃如何有效達成特定的管治目標。
二、便於統籌:越複雜的管治目標,要達成就涉及越複雜的操作。有了公開的法律向實行此管治計劃涉及的各方作出明確指示,執行時就能夠統籌得更好,也使各方能更好地相互配合去達成管治目標。
三、明確後果:無論是帶有強制效果或促進效果的法律,都能讓受管治計劃影響的各方,知道遵從或不依從所會帶來的正面或負面效果,自行作好部署,那就能增強計劃的可預知性。
四、正當管治:不論管治的目標是甚麼,由法律去實行這管治目標,都能為管治者提升或多或少的管治正當性,多了正當性,能達成目標的機會自然會有所提升。
也是這些原因,進化了的當代專制獨裁國家,不會像以前的專制政權般那樣無法無天,反會利用法律的特性,令專制統治變得更有韌性。當然,民主自由國家與專制獨裁國家,要達成的最終管治目標是不同的,法律的具體內容、操作方法及程序,也因此自然是不一樣。與民主自由國家不同,專制獨裁國家的最終管治目標,不是為了讓人民享有民主和自由的權利,即使當權者會容讓人民享有一定程度的自由及生活水平,但最終也只是為了維護專權者的統治地位。
無異法律是有效的管治工具,但因執政者的不同性質,這工具在社會最終會發揮的作用,性質也會不同。舉個例子,同是一把刀,它可以用來為人切菜斬肉供人食用,也可用來威嚇殺戮壓制異己,亦可用來保護自衛抵擋外敵。因應不同的具體功能,刀的設計或會不同,但最重要是持刀的人要用這把非常有用的工具來達到甚麼具體目的,那麼產生的後果自然會是非常不同。
中共專制政權近年也在大力推動「依法治國」,但我們看到的是,中共運用法律,主要還是用來維護其專制政權,而不是用來制約權力和保障公民的權利。不過,在中共治下,即使法律主要是統治者的壓制工具,近年在中國大陸還是出現了一批維權律師,敢於及懂得運用中共法律那非常有限的空間,去維護公民的權益。
三年前發生的「709 大抓捕」,過百名中國維權律師被中共拘押,到現在還有數位包括了周世鋒、江天勇、余文生律師等仍在服刑中,而王全璋律師更是下落不明。即使釋放了的,很多維權律師也不能做回律師的工作。為何中共專制政權對維權律師那麼忌憚呢?
這是因中共專制政權要用法律來協助管治以增正當性,但有了法律,即使寫得多差賦予官員多大的權力可供濫用,懂法律的人若能本著良心,發揮他們掌握的法律知識與技巧,還是可以利用法律的那些特性,在極之有限的空間去挑戰當權者的決定和行為,以維護公民的權益。就算專制的統治者能操控整個法律程序,但有維權律師願意為受屈的人民出頭,當權者也難以用「依法依國」來為其濫權行為自圓其說。
維權的不一定是律師,也不是所有律師都會維權。其實在中國大陸,大部分律師都不是維權律師,他們大都只會視法律是賺錢工具,而不是維護公民基本權利的工具,有些更會配合專制政權用法律當為壓制人民的工具。但在此時此刻的中國,即使環境是如此惡劣,仍然有律師敢於本著他們的良知,盡可能發揮法律的那些特性,去挑戰專制政權的權威,維護中國人民的權益,那是令人欽敬的。反觀在香港,香港的律師要維權,所要付的代價與風險,比在中國大陸的維權律師,至少到現在為止,還是遠低得多。